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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寿仙:明代官员考核标准与内容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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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4: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与内容考析
高寿仙



    考核与铨选、监察一起,构成古代中国官僚管理制度的主干。考核制度的基本内容可区分为两方面:考核程序与考核标准。明代由考满与考察交织成一张监控官员的大网,在监察与考核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考察架构。但是,与异常严密和繁复的考核程序适成鲜明对照的是,明代始终没有制定象唐代“四善二十七最”那样明确系统的考核标准与内容。因而,涉及明代官员考核制度的论著,往往只着眼于考核程序和类别,对考核标准和内容鲜有探讨。本文拟就这一方面提出一些初步看法,敬请方家指教。



一、依法定职掌攒造的实政册



历代开国之君很少有人像朱元璋那样殚精竭虑地试图创造一套完备的、能行之久远的典章制度,他下令并亲自主持编纂了多种文献和条例,为皇帝、文武官员、宗藩以至平民百姓都制定了行为规范。基于在民间时“尝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1]的经验和情感,朱元璋还在戎马倥偬的岁月就很注重地方官称职与否[2]。在建国前夕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了地方官员考核的具体办法[3],以后又不断予以完善,形成一个严整的系统。不过,朱元璋对考核制度的系统化主要限于程序方面,他似乎有意识地放弃了像前代那样建构一套规整的考核标准的做法。其故缘何?

这是由于朱元璋对实政的重视。朱元璋非常厌恶虚文浮套,重视官员处理实际事务的能力,强调官员的要务是了解和完成本职工作[4]。他亲自编撰的《大诰》的第三篇即是对不谙政务的官员的申斥:“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已于公廨袖手若尸。人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5]在谈到地方官员考核时,他曾明确指出:“元以六事责守令,徒具虚文。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也,若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矣。”[6]因此,他不主张用笼统模糊的标准要求官员,而再三告诫官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政务活动的轻重缓急,踏踏实实地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在这种原则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考核制度,既重视官员的日常行政过程,又重视官员的最终行政结果,依法定职掌攒造的实政册自然成为最主要的考核依据,具有较强的务实精神。

1.地方官的实政考核依据——《须知文册》及其他

吴元年颁布的《大明令》规定各处府州县有司官员三年任满,必须“亲赍三载任内行过事迹”赴京接受考核,事迹册由监察御史和按察司负责攒造,造册的要求是“明白开坐实迹申闻,以凭黜陟”[7]。到洪武二十六年,对通行条例又进行了集中整理,外官考满制度最后固定下来:府州县属官由本级正官初考,正官由本管上级正官初考,并报上级层层覆考,最后还要经按察司官覆考,报吏部考核;布政司、按察司首领官、属官由本衙门正官初考,报吏部考核;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官,俱系正官和佐贰官,由都察院初考,吏部覆考。官员俸满即逐级呈报至吏部开缺,所在衙门现任官要根据记录官员行过事迹的文档对该考官员三年任期内的情况进行查勘核实,“攒造事迹功业文册、纪功文簿”,该考官员携带这些材料和其他文件到上级衙门,该衙门称职正官要对这些材料再加核实,并“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拟定称职、平常或不称职,其他上级衙门的覆考亦照此办理,直至吏部。[8]

明代考察制度虽到中期才趋于完备,但洪武初年即开始建立了朝觐之制。为考核治绩,洪武十六年命朝觐官“预进功业册”[9],次年再次下令朝觐官“各书其事功于册,仍会土地人民图来上”[10]。到洪武十八年,正式确定“三年一朝,赍其纪功图册、文移稿簿赴部考核”[11]。为了对地方官员的政务了解得更加深入,防止朝觐时呈交的纪功图册弄虚作假,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三年还“亲制《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内中规定了逐级申报的季考、岁考制度:“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迹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赴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勘,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12]正统时期朝觐考察发展成为一套系统制度后,上述规定依然有效。

地方官员考满和考察时呈交的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纪功图册以及诸司平素填写的行过事迹文簿,内容基本相同,都是“书其事功于册”,亦即官员任期内处理的各种重要事务和各种功绩的记录。这种文册可以因时因地制宜,如实记载该考官员的政务和政绩,但也容易流于片面化,只记载或突出官员有建树的方面而疏略其他。这并不符合朱元璋希望官员全面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为了扭转这种倾向,朱元璋对功业册的内容加上了一些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求必须具备农桑学校方面的内容:“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违者降罚。”[13]后来,又专门制定了一份规范性文件,这就是《到任须知》。它详细列举了地方官应办理的事务,包括三十一款,内容如下:



1)祀神有几;(2)养济院孤老若干;(3)见在狱囚若干,已、未完;(4)入版籍官军田地若干,官粮民粮若干;(5)节次圣旨制书及奉旨榜文谕官民者若干;(6)本衙门吏典若干;(7)各房吏典不许那移管事,违者处斩;(8)承行事务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9)在城印信衙门若干;(10)仓库若干;(11)所属境内仓场库务若干;(12)系官头匹若干;(13)会计粮储,每岁所收官民税粮若干,支用若干;(14)各色课程若干;(15)鱼湖几处,岁课若干,备开各湖多少;(16)金银场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17)窑冶各开是何使器及砖瓦名色;(18)近海郡邑煮海场分若干;(19)公廨间数及公用器皿裀褥之类若干;(20)邑内及乡村系官房舍,有正有厢若干;(21)书生员数若干;(22)耆宿几何,贤否若干;(23)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境内若干,各开;(24)境内士君子在朝为官者几户;(25)境内有学无学,儒者若干;(26)境内把持公私,起词讼者有几,明注姓氏;(27)好闲不务生理、异先贤之教者有几;(28)本衙门及所属该设祗禁弓兵人等若干,各报数目;(29)境内士人在朝为官,作非犯法,黜罢在闲者几人,至死罪者几人;(30)境内民人犯法被诛者几户;(31)境内警迹人若干。



在朱元璋看来,他所列举的一切都是“为官之要机”,属于纲领性的事务,为官者只要照章施行,就会成为一个事完政成的良吏,否则即使具备才智,也难免政事废弛:“若提此纲领,举是大意以推之,诸事无有不知办与不办;若人懒于观是纲领,官为之事,亦不能成。”这份文件颁布后,并未立刻发挥朱元璋所期望的作用,当时“所用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系民间超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受任到职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所以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三年制定的《责任条例》中特别申明:“布政司治理亲临属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要察举勤惰,辨其廉能,细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14]从此,《须知文册》不仅成为季考、岁考的基本依据,也是考满和考察时必须呈交的材料,攒造功业册也以《须知文册》确定的职守为据。完不成《须知文册》规定的任务,官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曲阜知县孔希文作为至圣先师的裔孙,朱元璋几次宥免了他的过错,但最终却“坐《须知》不完罢为民”[15]。建文时期,曾对考核文册加以简化,“止令造进功业文册一本”,靖难之变后,朱棣命令恢复洪武旧制[16],仍是功业、功绩等文册与须知文册并行,考满以前者为主,考察以后者为主。从景泰时期开始,朝觐考察大概只攒造《须知文册》就可以了,其证据是从这时起各地因战乱、灾异等缘由请免朝觐时,总是只提“将《须知文册》送部以凭考究”,而从未再提及其他文册[17]

2.京官的实政考核依据——《诸司职掌》

与外官相比,由于京官居于辇毂之下,皇帝易于了解并随时予以黜陟,对他们的考核开始得稍迟一些。洪武五年制定了六部职掌,规定每年终据此考课京官,“以行黜陟”[18]。洪武二十六年,京官考满之法与外官一起得到系统整理和规定,其后又有一些增改。其制度大要是:在京堂上正、佐考满,“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核,不拘员数,引至御前复职”,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由本衙门正官考核,正官要“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拟出称职、平常或不称职词语,连同记录行过事迹文册赍送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再由吏部覆考;南京官员的考满方法基本与北京相同,只是俸满之日要“停俸赴京给由”[19]。专门考察京官的京察制度出现更晚,直到弘治时期才最后形成。弘治元年南京河南道御史曾要求严立岁考之法,“在京诸司堂上掌印官,每遇年终,各将本衙门官员廉贪、能否、勤惰、得失缘由斟酌的确考语,造册三本,一本奏缴,一本送吏部,一本送都察院查照”[20],但这项建议未被采纳。弘治十七年正式确定京察六年举行一次[21],凡遇京察,四品以上京官上疏自陈功过,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京官,包括见任、住俸、公差、丁忧、养病、侍亲、给假及行查未报并六年内升任未经考察等项官员,都由本衙门正官“备开脚色”送交吏部,最后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和各衙门正官“从公考察”[22]。所谓“脚色”,除介绍该官员履历外,主要包括贤否事迹和考语两部分,贤否事迹应是对官员行政状况和功过的如实纪录。

考满时的行过事迹文册和考察时的贤否事迹文册的攒造的依据,是规定诸司职权范围和主要政务的行政法典。《明史》卷7l《选举》谓考满“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实际上考察亦然。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中,最先制定的是适用于御史台的宪纲,由朱元璋“亲加删定”[23],接着又规定了“六部职掌,岁终考绩,以行黜陟”[24],这可视为明代以规定的各部门职掌作为考核的常规标准的做法的开始。不过本次规定的各部职掌的具体内容没有明文记载,到洪武十三年“定六部官制”,详细列举了各部的组成人员数及职掌[25],其内容当和五年的规定无大差别。后来,朱元璋命令吏部和翰林院在已修定的职掌的基础上,“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洪武二十六年最后完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26]。到了弘治十年,阁臣徐溥等人又奉敕在《诸司职掌》的基础上纂修成《大明会典》,随着各司题准的新例不断增加,《大明会典》又分别在嘉靖、万历时期两次重修[27]。《诸司职掌》或《大明会典》作为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规定了关于官员的各类事务,并非专为考核之用,但它详细规定了中央主要部门的职责,既是这些部门进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检验各部门官员的工作情况的法定标准。



二、考语:对官员素质的品鉴
所谓考语(也称揭贴,但揭贴应用于许多方面,考核官员只是其中一类),就是用简明的语言对该考官员作出的个人鉴定。东汉后期兴起清议之风,名士们往往以简短的言辞品题人物,获得士名者往往通过察举进入仕途。魏晋时期建立了九品中正制,反映清议的中正的品题不但决定能否入仕,还决定着已入仕者的升降黜陟。唐代考核制度趋于规整严密,考核时要在查勘文档簿册的基础上编造“考状”,内容除记载官员的功绩事迹外,还要拟定一份简洁对偶的评语,称为“考辞”。明代继承了唐代的这一做法,而且随着考核类别和程序的繁复,考语使用范围更广泛,作用更大。

明制规定,凡官员考满,除在京堂上正佐官例不考核外,其他官员一律都由本管上司开写考语,并按规定程序层层覆考。京官考察,四品以上自陈,五品以下堂上官直接由吏部和都察院考核,其余各衙门属官都由堂上掌印官开注考语;朝觐考察开始由布、按二司考合属,抚、按考方面官,弘治以后则皆先期行文抚、按,命他们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都一一开注考语,最后由吏部、都察院在覆核这些考语的基础上做出留职抑或黜降的决定,请旨批准。嘉靖时期开始,又规定了“每年开报考语”之制:“每遇年终,各府州县将佐贰、首领、属官并卫所首领官,守巡道将本道属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将各佐贰、首领并堂上官、州县正官,填注贤否考语揭贴,印封送本布政司类齐,严限送部查考。”此外,“巡按任满,巡抚年终,将所属大小官填注考语揭贴送部,其考语俱要自行体访”。[28]

在初期,考语本身并不能作为考核的唯一依据,它必须与《须知文册》等记载官员实政的文件相配合。换句话说,它实际上是在全面了解官员实际政务的基础上用最简明的词语作一总括性结论,相对于实政册来说,处于附属地位。由于官僚体制所不可避免的文牍主义的蔓衍,攒造实政册所需清查查勘的案牍越来越多,还在洪武时期就出现了“案牍填委往往淹积不行”的局面,朱元璋颁布“案牍减繁式”[29],在各部设司务,在布政司、按察司和府设照磨检校官,专门督察案牍[30],这虽在一段时期内收到“事多完集”的功效,但不久便故态复萌,案牍壅滞混乱成为各衙门的通病,屡次申诫终无成效。在考核时,由于天下官员数多而负责考核工作的人少,很难真正查核须知文册、纪功册一类的实政册,总括性的考语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天顺四年外察,直到察典结束后半年多吏部才上奏查出的某些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府州县呈交的《须知文册》“其中钱粮、户口数目多错异”[31],可见考察过程中未能真正查核《须知文册》并以之为据,那么只能以考语为凭了。至成化年间,“因为选调积滞,设法以疏通之,辄凭巡按御史开具揭贴(考语)以进退天下庶僚,不复稽其实迹”[32]。此种情况日趋严重,到弘治时,左都御史戴珊对“吏部只欲凭巡按考语黜退”表示不满,吏部只以一句“我不能担怨”的回答便使戴珊无言以对[33],可见当时人已视为固然。至于“天下所造《须知文册》,止是空文,部、院虽或行查,亦不过虚应故事”[34]。考语反客为主,考核唯考语是依。

但是,考语的形式本身决定了它无法详细列举官员的政绩和失误,它往往侧重于一方面的素质品行,或者是学识,或者是德性,或者是才智,极易以偏概全,以点代面。一旦与实政册脱离,它便显得模糊不清了,以此为考核官员的依据,也就使朱元璋苦心建立的重视实政的原则彻底崩溃了。

明人自认为“弘正间考语犹不失先辈遗风,课一布政日‘志愿自励,宁亦足观’”,希望“将成、弘、正年间考语汇成一册,颁布各省,如《举业正式》之类”[35]。其实此时考语只能说在浮夸方面还稍有节制,内容基本上也都是虚言空语。如河南巡抚王恕对四名知县的考语分别是:“处事公勤,持身廉介,耄倪感德,远近知名”;“不刚不柔,无私无伪,令行禁止,事妥民安”;“操持端谨,政令公平,庶事康哉,群黎乐只”;“外无浮华,中则纯确,令严政善,吏畏民怀”[36]。)读过之后,人们依然难于真切了解这几名知县究竟是什么样的人。越往后来,考语越难据信。突出的弊端有二:

一是浮华成风,黑白颠倒。“阅其所署之考,推官知县以上,考语皆是大圣大贤,川岳风云、冰玉麟凤字面,何关实事”[37]。“每荐牍出,抽黄对白,骈四骊六,荐者以非极揄扬不足结彼之铭感,被荐者以非蒙重语不足为己之深知。日‘才与诚合,光风霁月’,是周、和诸贤复生矣,察其人,仕路之奸雄也;日‘守遵四知,琴鹤相随’,是赵抃、杨震挺生矣,察其人,捆载归乡里也;日‘才堪八面,北门琐钥’,是孔明、寇准杰出矣,察其人,一筹不能寸展也。圭璋瑚琏,如金如玉,麒麟凤凰,如松如柏,古人所以颂圣贤者,今以之誉凡夫矣”[38]

一是模棱两可,贤否莫辨。“所谓考语者,大抵骈四俪六,两可难辨之词”[39],“摹拟无能曰长厚,摹拟衰迈曰老成,夫长厚老成,岂所以为贬辞哉,而令人读之如射覆然”[40]

针对这种状况,许多官员思索改变之策,并提出一些中肯建议。陆光祖建议朝廷“行名抚按官转行各司道及府州县官,务要直书才、貌、年、守,俾简明数语,洞悉平生,其有支蔓不切,谀媚不情,县以报府,府官即行驳回,府以报司道,司道即行驳回,司道以报抚按,抚按即行驳回,各令改正另注;抚按若不驳回,致荐剡并贤否册内有仍前浮见,听臣等及科道官参究,务使向来靡词陋习为之一变”[41]。邹元标倡导“宜明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在外抚按明以此注考语送部,在内选臣明以此定升除”[42]。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有些官员在自己有限的管辖范围内,还切实推行了将考语与实政汇报册结合起来的政策,其中海瑞、吕坤尤为突出。他们分别撰写了《参评》与《明职》,合起来正好构成了对全部外官职责的规定。清人将二者汇刊为《明职参评合编》,从侧面说明像这样对地方各级官员的权力与责任进行认真思考的官员是十分难得的。二人还都针对考语的浮泛失实制定了具体的政绩申报格式。海瑞受命巡抚应天,感到“藉之以免尸旷府州县官也,稽查据考语,而近日情伪日工,往往习为两可活套之辞,事鲜指实,语无分明。所有申送文册,日夜阅思,贤否莫定”,因此他制定了《考语册式》,命“各道各府州县官照后款式注填,按季申报”。他要求上司官员先对属官作一总括考语,然后填写他制定的详细表格。表格分操守、才识、兴利、除害四大部分,共包括24[43],实际内容要远远超过《到任须知》。吕坤任职于山西按察司,不满于“按察司若赘疣,其失职也甚矣”的现状,力图遵累朝制书的规定负起举劾考察官员之责[44]。像象前辈海瑞一样,他针对“各州县季报贤否文册,虚文滥套,避怨市恩,注来句句褒嘉”的情况,“定为新格,务要备细实填”。他制定的《报政实单》要求填写各官员到任以来行过宜民事迹、出身、年龄与身体状况、貌、心、才、守、政各项,并须在此基础上用几句话作一考语,而且特别强调务要求实,“但要指事”[45]。海瑞和吕坤要求考语与事迹文册相辅相参,力求了解官员的为政实迹,体现了复兴洪武旧制的愿望。但是,上述努力都未取得显著成效,朝廷屡屡颁布诏令要求考语“宁实勿文,宁详勿略”[46],“务要或贤或否明注实迹”[47],终不能扭转“率为浮词”之弊。

除考语外,考察(特别是京察)时的依据还有“访单”。所谓“访单者,吏部当察时,咨公论以定贤否,廷臣因得书所闻以投掌察者”[48]。陆光祖曾指出:“今部、院所据以考察者有二,日考语,日咨访。为重考语之说者曰:抚、按日与群有司相习,其才品耳而目之,甚核也,一夫之颊不可为凭矣;为重咨访之说者曰:抚、按之势尊,而下饬貌以为工,故名实易淆也,非集思广益,其道靡由矣。”[49]可见,有人主张以考语为主要凭据,有人主张以访单为主要凭据,存有争议。不过实际上,访单远不如考语作用大,且并非法定程序,非用不可。《明史》卷216《王图传》云:“适将京察,恶东林及李三才、王元翰者,设词惑(孙)丕扬,令发单咨是非,将阴为钩党计。图急言于丕扬,止之,群小大恨。”观此则是否发放访单之权握于主察者之手。

与考语相比,填单者因平日对被察者更不了解,常常“风闻言事”,因而访单的主观性更强,正如陆光祖所说:“咨访诸臣,平时漫不加意,时至事迫,道听一言,信若符契,虽私揭倾人,法之所禁,犹或籍以塞责,尚暇计真赝耶![50]特别是每逢京察,“议论纷纭,毁誉杂出,虽孔圣复生,耻为乡愿之行,难必其满于人口矣,当事者非有洞世高见,千古定力,鲜不为所惑”,所以邹元标认为“京察年分,不必分单咨访”[51]。到明后期,察典成为党派斗争的战场,咨访了就成了打击对手的武器,更不足信。



三、计过而不计功的察例



明代考察名义上是在实政册和考语、访单等的基础上对被考官吏作出全面鉴定,既要计过,也要论功,但实际上,考察带有深刻的监察色彩,每次考察除极少数“卓异”官员受到褒奖、赐衣、赐钞一类的荣誉性奖励外,大多数官员虽然合格,但既不会得到奖励,更不会因此得到迁升。与检查官员例行政务的考满不同,考察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官员是否犯有过错和失误。这一点从作为考察的重要标准和内容的察例可以明显看出。

《明史》卷71《选举三》谓:“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日贪、日酷、日浮躁、日不及、日老、日病、日罢、日不谨。”其中浮躁、不及、罢、不谨是浮躁浅露、才力不及、罢软、素行不谨的简称。对挂此八项察例的官员的处分分四种:贪、酷为民;不谨、罢软冠带闲住;老、疾致仕;不及、浮躁降调。所谓冠带闲住,就是“但有冠带无品级,一应服色仪仗皆不得用”[52]

八项察例是在明代前半期一百多年的时间中逐步形成的。在贪风大炽的元末社会成长起来的朱元璋,夺取政权后特别注意解决这个问题,吴元年颁布了赐予新除授的郡县官道里费以养其廉的政令[53],洪武二年公开宣布“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54],四年再次下令“自今官吏犯赃罪者无贷”[55],官员最容易触犯的“贪”首先被提了出来。十五年为廉察官吏“特置天下府州县提刑按察分司”,朱元璋训谕将赴各地的试佥事曰:“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而庸鄙者次之,今天下府州县官于斯二者往往有之。”[56]可见在他的心目中贪墨和庸鄙是不合格官员的主要类别,后来有时合称“贪鄙”以与“廉能”相对[57]。这实际上是要求从德与才两个角度考核官员。十八年“考察朝觐官,分称职、平常、不称职、贪污、阘茸五等”[58],即是临时将考满采用的三等分类与朱元璋所指出的两类合并起来,只是用阘茸(无能、卑贱之意)这个近义词取代了庸鄙。永乐三年,朱棣谕天下文臣,其中有“毋为贪墨,肆暴虐”之语[59],十三年又谕即将分行天下的监察御史悉心咨访吏治得失,“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执之,郡县官有阘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60],在贪酷、阘茸之外又增加了老、病两项。作为人生之必然的老病本不应视作为官过错,但由于在职官可以通过种种途径获取实惠,虽规定了致仕条例,许多官员年老后并不主动申请退职,而患病除非自己申报吏部更难知晓,以致许多官员已无力视事还占据着职位不肯休致,所以将老病列入考察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措施。宣德四年,南京都察院与南京吏部会同考察六部属官,查出“刑部郎中徐昨等九人才力不及”[61],此才力不及大概与宣宗所说的“平常者,才不及也”[62]意义相近,和后来李裕请求设立者内涵不同。正统元年,右都御史顾佐考察监察御史傅诚等“素行不立”,吏部尚书郭进考察各部属官张斌等“行检不饬”[63],这两个词汇意义相同,后来统一为“素行不谨”。

但是,与这些察例一起出现的还有奸懒、不谙文理、法律不通、事体生疏、存心偷薄、荒于政事、酗酒等名目,都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下的断语。负责考察的官员都是先考察该考官员的政务是否称职,再检查是否有各种过错和缺陷。考察中使用固定察例的趋势始于正统四年,此后每次考察都依照老、病、阘茸、贪污、酷刑这些常规察例检查官员。景泰七年,监察御史张琛劾奏福建官员,将阘茸与罢软并列[64],可见二者含义不尽相同,但自此以后,包括天顺四年的朝觐考察都将罢软作为察例,而阘茸一词则很少出现了。成化二年朝觐考察,素行不谨作为一项察例正式开始使用[65]。才力不及的设立是在成化二十三年,事部尚书李裕感到“人才质不同,偏执类醅,迟钝类软”,请求设立“才力不及一途,以寓爱惜人才之意”[66],得到宪宗批准。最后一项察例浮躁浅露前此未见出现,弘治元年吏部尚书王恕在覆议南京河南道御史吴泰要求考察两京五品以下官员的奏疏时,提出命吏部、都察院会同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五品以下“从公逐一考察,除廉干公勤,才行超卓者遇有内外相应员缺另行具奏擢用,职业颇修、操履不失者存留办事外,其贪淫、酷暴、罢软、老、疾、素行不谨、浮躁浅露者开具职名,奏请定夺”[67],从此京察中就增加了浮躁一项,而且在很长时期内它也仅用于京察,直到万历二十九年似乎才首次在朝觐考察中使用[68]。另外,考察中有时区分出年老、有疾与老疾三类,则有疾是指年不及规定界限而患病者,处分与年老和老疾(既老又病)不同。

从这种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察例是在对官员的习惯性与临时性的判断的基础上逐步成为固定条例的,并非朝廷有意设立。丘浚在作于成化年间的《大学衍义补》中曾愤慨地指出,“本朝三年一朝觐,天下布政、按察诸司,府州县官事,各赍《须知文册》来朝,六部、都察院行查其所行事件,有未完报者,当廷劾奏以行黜陟。近岁为因选调积滞,设法以疏通之,辄凭巡按御史开具揭贴以进退天下官僚,不复稽其实迹,录其罪状,立为老疾、罢软、贪暴、素行不谨等名以黜退之,殊非祖宗初意”,“彼哉何人,立为此等名目,其所谓素行不谨者,尤为无谓,则是不复容人改过迁善”[69]。但是,这些条目能够由习惯而稳步上升为事例,主要原因大概在于明代没有制定明确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这些察例固定下来可以为评价官员提供依据和参照系统。

由于有的察例的内涵本身很难确定,而看似明晰的条目也往往包含着微妙的含义,为使用中的随意性留下了空隙,负责考察的官员往往随意拉一项察例挂在某些人身上,名实不副在所难免。比如老、疾,既可以当作“恶迹显著,似当罢斥”和“才力暗庸,操守有议”的官员的保护伞[70],又可以当作黜退那些品行政事俱优但不受上司欢迎的官员的借口,循吏徐九经、庞嵩都是于壮年被坐以老而致仕的[71]。才力不及也不一定与官员的才干有关,有时“其迹涉瑕疵,尚未太著也,姑注拟于才力不及改教项下”[72]。县令刘绍恤“平日招致门生,出入公衙,私相宴叙,既有以启钻刺之径,亦有以开嫌隙之门”,虽系遭人诬告,终被坐以不及[73];布政使刘炌“性特暴戾,行更贪淫,库官为腹心,克扣靡厌,驿丞拔胡须,残虐有声”,亦被坐以不及[74]。虽处分有所不同,但情节轻重差别如此之大竟坐同一察例,也足可见其内涵的模糊了。其他察例亦然,不多赘论。



四、由抚循到苛敛:地方长吏考核侧重面的变化



地方长吏是指府、州、县长官,这些官员“受牧民之寄”,与平民百姓最为接近,故往往被称为“亲民官”、“父母官”。在皇帝—官员—百姓的金字塔结构中,皇帝是天下的拥有者,官员是帮助皇帝治理天下者,百姓则是皇朝赖以生存的赋税徭役的承担者。与中央大僚相比,府州县官虽是官僚阶层中地位较低的人物,但他们承担着直接治理人民和征收赋役的任务,对他们考核的重点的变化以及他们的所作所为往往与吏治清浊和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值得特别加以注意。有关史料明确显示,明代对府州县官的考核经历了一个由要求抚循百姓到强调赋税征收的过程,下面对此略加申论。

l.“养民者务其本”——提倡循吏型官员

在建国前的一次谈话中,朱元璋谈到他对人才的基本看法:“人之才能各有长短,故治效亦有迟速。夫质朴者多迂缓,狡猾者多便给。便给者虽善办事,或伤于急促,不能无损于民;迂缓者虽于事或有不逮,而于民则无所损也。”[75]朱元璋明确表达了宁取迂缓而有益于民的官员的态度,其原因他对刘基、章溢讲得很清楚:“今民脱丧乱,犹出膏火之中,非宽恤以惠养,无以尽生息之道。”[76]而要贯彻休养生息的政策,“不施实惠而概言宽仁,亦无益耳”,必须阜民财、息民力、节用、省役、明教化、禁贪暴,也就是说“养民者务其本”[77]。在兵燹过后面对“燕赵齐鲁之境,大河内外,长淮南北,悉为丘墟,关陕之区,所存无几”的凋敝景况[78],这个“本”首先就是要使流离的人民安居下来,发展农业生产。故《大明令·吏令·守令考绩》条特别规定“凡各处府州县官员任内以户口增、田野辟为尚”。在任命宋免为开封府知府时,特别告诫:“汝往治郡,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79]朱元璋还秉承历代儒者一贯倡导的“先富后教”思想,把教化视为与农桑同样重要的关系社会安定的大事,要求府州县官秩满赴京考核时,实政册中“必书农桑、学校之绩”。山西汾州平远县主簿成乐考绩,“州上其考曰能恢办商税”[80],莒州日照县知县马亮考满入觐,“州上其考曰无课农兴学之绩,而长于督运”[81],都因违背诏令受到惩责。可见朱元璋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际行动上都大力提倡地方官以安抚百姓为要。

实际上,朱元璋提倡的就是“循吏”,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这一直是理想官员角色。明人对循吏标准的看法,可以王叔果对“良吏”和“循吏”的区分为依据:“良吏神采,循吏朴茂,犹鹰鹯之挚击,鸾凤之雍和,不可同日语。”[82]明宣宗在为《汉书·循吏传》撰写的序论中,对循吏的内涵以及朝廷对循吏的期待更是表达得十分清楚:“班固作《西汉书》,载循吏文翁、王成、黄霸、龚遂、朱邑、召信臣六人,然以其事,兴学校,勤劳来,劝课农桑,修举水利,恭俭爱人而已,非有奇人异能以倾骇人视听。然而传之者何哉?以其奉职循理而民自化,异于尚威严以为治者。……夫一郡一邑,其地环千里百里,其民以千万计,而付之守令者,欲其教养之而已。教养之道,农桑学校而已。农桑之业修,则民足于衣食而遂其生,学校之政举,则民习于礼义而全其性,如是足以为善治矣!然而世之才能之吏,或不知务此,往往任智术,利威严,苛刻削急,于是民受其弊,此赵广汉辈所以不得为循吏也。”[83]明宣宗表达的观念与朱元璋是一脉相承的,都认为成为循吏的条件不在于“才能”、“威严”,唯一的标准就是“教养”,亦即修举农桑学校之政。依此衡量,周忱尽管奋发有为,颇著政绩,不仅不能算是循吏,倒更像是循吏的对立面[84]

明初力行抚循的政策取得良好功效,从洪武到正统前期,循吏辈出,做出了“所在民安,所去民思”的业绩,中央政府也注意推行传统的“久任”政策,地方官们考满当迁,遇耆民上书或诣阙保留,一般即增俸加秩准其复任,正如《明史·循吏传》所说:“自明兴至洪、宣、正统间,民淳俗富,吏易为治。而其时长吏亦多励长者行,以循良见称。其秩满奏留者,不可胜纪。”

在汗牛充栋的明人载籍中,可以发现许许多多循吏型官员,但这些资料的可信程度很难估计[85],可据为凭证的主要是《明史》卷28l《循吏传》。兹据许大龄师对明代史的分期[86],对《明史·循吏传》进行粗略统计,列成下表:



时  期
循吏数
百分比

开创期(13681449

110


91.7


腐化期(14501521

5


4.8


整顿期(15221582

4


3.3


衰敝期(15831644

1


0.8


合  计

120


100





上表显示,90%以上的循吏都属于开创期,这是因为在战乱之后的恢复时期,可以依靠提倡循吏医治社会经济创伤,千疮百孔的景况也为循吏提供了活动舞台,而且就任时其地愈残破落后愈容易建功立业,成为循吏。但是,循吏标准本身也存在很大局限性,制约了它的适用范围。尤其当社会经济复苏以后,地方官员面临上司的催迫和赋役、讼狱等棘手问题,只能依靠才干、智术、威严加以应付,倘若仍以循吏标准行事,在考核者眼中不但不会再被看作循吏,反而被看作迂缓无能,考核的侧重面发生明显变化。

2.“本等六事”——强调几项主要政务

在提倡“养民者务其本”的原则基础上,朱元璋还制定了《须知文册》作为地方官员的为政指导和考核依据。《须知文册》内容很多,其中有些条目,如祀神、恤孤、耆宿等属于教养之道,与实际治政关涉不大。随着国家财政开支的逐步增加与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地方官员必须集中精力完成最主要的职责。我们看到,永乐后期成祖命令礼部“移文中外诸司,一遵成宪,爱恤军民,必崇实惠,且以农桑衣食之本,必及时劝课,学校育材之地,必加意劝勉,赋役必均平,科征必从实,祭祀必诚敬,刑狱必平恕,孝顺节义必旌表,鳏寡孤独必存恤,材德遗逸必荐举,边徼备御必严固,仓库出纳毋侵欺”[87],几乎重复强调了《须知文册》的所有内容。但进入明代中叶之后,这样全面的要求,就几乎看不到了,太祖认为“徒具虚文”的“以六事责守令”在实际中通行起来。林希元说:“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之六事者,乃国朝督崇守令典。”[88]

六事是对地方官员的职责的最简明的概括。早在汉代,以上计方式考课官员,其做法是“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集薄”[89]。从《后汉书·百官志五》的记载来看,户口》来看,垦田农桑、漕运水利、钱谷出入、盗贼狱讼、教育选举、灾变疾疫等项都要造入上计簿中以凭考核。唐代考课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其目的在于甄拔政绩优异的官员,“至于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如此之类,皆是寻常职分,不合计课”[90]。宋代“以四善三最考守令”,但三最已不是像唐代的“最”那样的适用于各司其职的各类官员的特殊标准,而基本上就是唐代“不合计课”的那些寻常职事:“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91]金代在综合历代考课守令的内容的基础上,实行“辟举县令法,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辟,二曰户口增,三曰赋役平,四曰盗贼息,五曰军民和,六曰词讼简”[92]。六事之名自此始。朱元璋谓“元以六事责守令”,但据《元史》所载则只有五事,较金少“军民和”一项[93]

建国前夕颁布的《大明令》,规定守令考绩主要以“户口增,田野辟”为主,后又增加学校之政,以之与农桑并举,已如前述。成祖在与吏部尚书蹇义的一次谈话中,曾谈及考察守令之法:“如入其境,田野辟,人民安,礼让兴,风俗厚,境无盗贼,吏无奸欺,即守令贤能可知;无是数者,即守令无所可取矣。”[94]成祖是依循吏标准列举的守令主要职责,并非考核条文。事实上,明代从未在法律中正式规定以六事考课守令之政绩,它是在历史的惯力作用下出现的。而且,宋、金、元都明确规定了以事务完成多寡分别官员等第的办法,如宋代“通善、最为三等,一事为上,二事为中,余为下”[95],金代“六事具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兼四事者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为下等,减一资历,否则为不称职,罢而降之”[96]。明代既然根本未规定以六事考核,当然更不可能制定等第标准了。六事在明代究竟在什么时候作为惯例而开始通行尚侍考证,但最迟在成化七年已见诸正式文书。当时左都御史李宾在奏疏中抱怨“天下守令有才有德者少,不敬不惧者多,本等六事未见其行,荒亦无其策救荒”[97]。他只提“本等六事”而无需说明具体内容,看来官员们对六事的内容都很清楚,因之六事在这之前必已作为惯例使用了很长时间。自此以后,官员们在各类文章中提及六事者就很多了。循吏标准的衰微和本等六事的流行说明对地方长吏的考核已集中在几项主要政务上。

不过,明代进入中期虽“以学校、赋役、讼狱等六事责郡县,而督察于监司,岁遣御史巡察之”[98],但实际上地方官员六事皆举者极少,尤其学校一项,虽居“郡邑六事之首”,却最受忽视,“学校之政之修也久矣”[99],是最常听到的感叹。地方官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刑狱、赋税这些最为棘手的问题上。弘治后期,王鏊丁忧回苏州,沿途“历数十郡县人,入其疆,其六事举者盖少也,独得三四人焉耳”,即使这“三四人者,其政赫然有闻,刑狱减,赋税集,斯已矣”[100]。严嵩也曾指出,“予闻今之最吏也,曰其赋集也,其讼理也,其役均也,其豪右戢而善良植也”[101]。掌管考核官员大权的抚按所到之处,也只不过“审罪囚,理词讼,检钱谷,如斯而已”[102],不顾其他。当张居正大刀阔斧推行新政之时,他完全抛开六事,提出最尖锐的四项问题让官员们解决:“夫均徭、赋役、里甲、驿递,乃有司第一议,余皆非其所急也。四事举则百姓安,百姓安则邦本固。”[103]可见,考核的内容是以现实社会问题为基础的,随着主要问题的转移而变化。

3.征赋必及分数——“以催科为殿最”

财政是支撑官僚集团进行统治的基础。随着国家支出的增长和地方豪强隐匿活动的加剧,出现了国库越来越空、小民越来越穷的现象,赋役征发越来越困难,“本等六事”中的赋役一项占有越来越突出的地位,最终上升成为考核的先决条件。

按照明代制度,各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要在汇总下属衙门报表的基础上,“岁报税粮等项文册,查理明白,各造总册”,报送户部[104]。起初,这种税粮文册只供户部查勘之用,税粮完欠虽在考核范围之内,但官员是否称职须与其他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税粮不完更不影响参加考核。随着逋赋日增,朝廷便想让考核在督促有关官员征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于是在宣德五年规定:“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105]也就是说,九年任满时若有拖欠税粮,不论其他方面政绩如何,即无资格参与考核。弘治十六年,又将钱粮未完不许考核的规定扩大到三、六年考满:“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106]嘉靖五年,根据户部的建议,又命令朝觐考察时查核钱粮完欠,“凡征解未完者,籍记多寡,著为限程,限内皆停俸,以完日支给,过限者并下巡按逮问,送吏都降用”[107],征不足税额者不仅不能参加考满,还要停发俸禄,甚至面临着降职的威胁。由于赋重民穷,征足税额极为困难,所以隆庆五年改令“征赋不及八分者,停有司俸”[108],万历元年又正式以是否征及八分作为考满的条件:“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者,不准。”[109]万历二年,户部议定“于逋欠七分中每年带征二分”[110],到万历四年,“则又以九分为及格。仍令带征宿负二分”[111]

明末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噩梦》中评论说:“今百姓之困敝,殆无孑遗,皆自守令之考成为始祸之本。闻嘉、隆间且以岁课满八分以上者,大计膺贪酷之黜。上虽未为之法,而下自体德意以行之,故力裕而民心固。……以税粮完欠为有司之殿最,法始于江陵(张居正),一决其藩而不可复收矣。”的确,张居正力行改革,建立考成法,“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112],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他如此严格督责赋税征收,势必造成苛敛之风,所以有人谓他“请行考成法,有司以征解为殿最”。而且,本年分数加上带征宿负分数,实际上是让百姓“一年完十分以上”[113],虽然暂时缓解了财政困难,充盈了国库,但却大大加深了百姓贫困化的程度,无异于竭泽而渔。张居正去世后继之柄政者虽“过为纵驰”,“人务因循,事趋简便”[114],但征赋不及分数不准考满的做法并未停止,地方官员的苛敛之风因失去监控变得更加炽烈。特别是万历后期以来,军费和边防开支飞速增长,不得不加派于民,朝廷虽然深知“民穷多盗,皆由亲民之官贪残所致”[115],“贪残之吏藉口考成,多方削,以盈溪壑之欲,敲骨见髓”[116],但为了解救燃眉之急,仍是“考选将及,先核税粮,不问抚字,专于催科”[117],“府县印官给由,皆行户部比较任内完欠,遂使牧民者唯鞭笞赤子为务”[118]。正如辛升在《世变十更》诗中激愤沉痛地描写的那样:“世局于今又一更,为民父母虎狼心。鞭笞只做肉鼓吹,痛苦如闻静好音。五色钧签飞百道,一行朱字动千金。大明律令三千款,可许田庐给帑银。”[119]然则,“以催科为殿最”不但未解决财政困难,反而使越来越多的百姓成为流民,赋税征收更加艰难,“究之逋负山积,激成大变”[120],加速了朱明王朝的覆亡。



(资料来源:原载《明史论文集》,黄山书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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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甲午。
[2] 《明太祖实录》卷16,丙午年三月丙申:“命知县有滥举者,俟来朝治其罪,未尝朝觐者,岁终逮至京师治之。”
[3] 见《大明令·吏令》之《官吏月日》、《任满官员》、《官员朝觐》条。
[4] 参见拙文:《“两途并用”与朱元璋的选官原则》,《理论学刊》1990年第1期。
[5] 朱元璋:《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
[6] 《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
[7] 《大明令·吏令·任满官员》、《守令考绩》。
[8]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又见同书卷209《都察院一》考核百官条。
[9] 《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六十年九月戊辰。
[10] 《明太祖实录》卷162,洪武十七年六月戊辰。
[11] 《明太祖实录》卷173,洪武十八年六月戊申。
[12]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
[13] 《明太祖实录》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
[14] 以上俱见万历《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
[15] 《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庚戌。
[16] 《明太祖实录》卷10下,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午。
[17] 《明英宗实录》卷263,景泰七年二月丙辰;卷265,景泰七年四月甲辰;卷191,景泰元直年四月丙子。
[18] 《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癸巳。
[19]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卷29《都察院一》。
[2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后《考察两京五品以下官及通行各衙门堂上官遇官属考满考语务协公论》条。
[21] 《明孝宗实录》卷213,弘治十七年六月乙酉。
[22] 万历《大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
[23] 《明太祖实录》卷60,洪武四年正月乙亥。
[24] 《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癸巳。
[25] 《明太祖实录》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
[26] 《明太祖实录》卷266,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戊申。
[27] 见万历《大明会典·序》。
[28] 万历《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卷13《吏部十二》。
[29] 《明太祖实录》卷126,洪武二十年八月戊寅。
[30] 《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丙寅。
[31] 《明英宗实录》卷317,天顺四年七月。
[32]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1
[33]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9
[34] 陆粲:《去积弊以振作人才疏》,《明经世文编》卷289
[35]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急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446
[36] 王恕:《太师王端毅公奏议》卷1《激劝贤能奏状》。
[37] 冯琦:《铨部议核实政》,《明经世文编卷441
[38]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446
[39] 陆粲:《去积弊以振作人才疏,《明经世文编》卷289
[40] 陆光祖:《覆湖广巡抚李桢肃吏治以奠民生疏》,《明经世文编》卷374
[41] 陆光祖:《覆湖广巡抚李桢肃吏治以奠民生疏》,《明经世文编》卷374
[42] 邹光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446
[43] 详见《海瑞集》上编《考语册式》。
[44] 吕坤:《实政录·风宪约》卷6《按察事宜》。
[45] 吕坤:《实政录·风宪约》卷6《报政实单》。
[46] 陆光祖:《计吏届期敬陈饬治要务以重大典疏》,《明经世文编》卷374
[47] 万历《大明会典》卷13《吏都十二》。
[48] 《明史》卷229《沈思孝传》。
[49] 陆光祖:《计吏届期敬陈饬治要务以重大典疏》,《明经世文编》卷374
[50] 陆光祖:《计吏届期敬陈饬治要务以重大典疏》,《明经世文编》卷374
[51]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446
[52] 陆釴:《病逸漫记》。
[53] 《明太祖实录》卷19,吴元年七月丙子。建国后朱元璋几次重申此令。
[54] 《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甲午。
[55] 《明太祖实录》卷69,洪武四年十一月庚申。
[56] 《明太祖实录》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亥。
[57] 《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二五年十一月戊辰。
[58] 查继佐:《罪惟录·帝纪》卷1《太祖高皇帝纪》。
[59] 《明太宗实录》卷38,永乐三年正月庚子。
[60] 《明太祖实录》卷160,永乐十三年正月戊午。
[61] 《明宣宗实录》卷51,宣德四年二月壬寅。
[62] 《明宣宗实录》卷48,宣德三年十一月丙子。
[63] 《明英宗实录》卷17,正统元年五月壬辰、乙未。
[64] 《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丁亥。
[65] 《明宪宗实录》卷25,成化二年正月壬子。
[66] 《明史》卷160《李裕传》。
[67] 王恕:《太师王端毅公奏议》卷11《修省陈言奏状》。
[68] 《明神宗实录》卷355,万历二十九年正月丙辰。
[69] 《大学衍义补》卷11
[70] 高拱:《高文襄公全集·掌铨题稿》卷20《参巡按御史王君赏举劾违例疏》、卷26《覆给事中宋之韩参官疏》。
[71]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90《句容邑侯徐公传》;《明史》卷28l《循吏传》
[72] 高拱:《高文襄公全集·掌铨题稿》卷26《覆南京科道交论江西科场事变参提学副使陈万言等疏》。
[73] 高拱:《高文襄公全集·掌铨题稿》卷19《覆科道拾遗方面疏》。
[74] 高拱:《高文襄公全集·掌铨题稿》卷19《覆科道拾遗方面疏》。
[75] 《明太祖实录》卷19,丙午年正月。
[76] 《明太祖实录》卷25,洪武元年正月庚辰。
[77] 《明太祖实录》卷25,洪武元年正月乙酉。
[78] 《元史》卷186《张桢传》。
[79] 《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
[80] 《续文献通考》卷53《选举考》。
[81] 《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六月乙未。
[82] 王叔果:《半山藏稿》卷9《赠郡侯卫公入觐序》。
[83]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9
[84] 崔铣:《洹词》卷11《书文襄事状后》。
[85] 徐太室:《归有园麈谈》:“虽贵为聊相,必有一篇极丑文字送归林下(弹章);虽恶如梼杌,必有一篇绝好文字送归地下(墓志)。”明人为担任过地方长吏的人作传、墓志、行状、序等文字时,往往不论事实有无,按循吏标准加以描写颂扬。
[86] 见王天有:《明末东林党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序。
[87] 《明太宗实录》卷194,永乐十五年十一月壬申。
[88] 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9《赠郡侯西川方公朝觐序》。
[89] 杜佑:《通典》卷33《县令》注引胡广说。钱溥谓“汉以六事课群吏,而兴学为之首焉”。见《和州修学碑记》,载嘉靖《和州志》卷16,认为明以六条察守令系直接采用汉制,未知所据。
[90] 《唐会要》卷81《考上》。
[91] 《宋史》卷163《职官三》。
[92] 《金史》卷55《百官一》。
[93] 《元史》卷82《选举二》。
[94]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6
[95] 《宋史》卷163《职官三》。
[96] 《金史》卷55《百官一》。
[97]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8《贡举非其人》。
[98] 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9《送惠安陈侯入觐序》。
[99] 冉宗礼:《重修庙学记》,载民国《中牟县志》卷1《人事志·艺文·碑记》。

[100] 王鏊:《送姜太守改任守波序》,《吴都文粹续集》卷47
[101] 严嵩:《钤山堂集》卷19《赠严明府序》。
[102] 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2《王政附言疏》。
[103]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25《答保定巡抚孙立亭》。
[104] 万历《大明会典》卷24《户部十一》。
[105]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
[106]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
[107] 《明世宗实录》卷60,嘉靖五年正月辛丑。
[108] 《明史》卷227《萧彦传》。
[109] 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
[110] 谈迁:《国椎》卷69,明神宗万历四年七月丁酉。
[111] 《明史》卷227《萧彦传》。
[112] 《张太岳集》卷38《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113] 谈迁:《国榷》卷72,明神宗万历十一年七月万戊子。
[114] 王夫之:《噩梦》;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4《吏部》。
[115] 谈迁:《国榷》卷92,思宗崇祯六年二月辛卯。
[116] 谈迁:《国榷》卷90,崇祯元年正月丁卯。
[117]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72《崇祯治乱》。
[118] 王夫之:《噩梦》。
[119] 辛升:《寒香馆遗稿》卷3
[120] 王夫之:《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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