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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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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1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书”,作为动词,它是当权者禁止某些书籍流行的举措;而作为名词,它又指那些被禁止或毁灭的书。当权者禁书这类事,在我国发生甚早。据《孟子•万章章句下》记载:
  北宫琦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日:“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
  这所谓“皆去其籍”,就是诸侯们认为,周朝有关官爵和俸禄制度对自己不利,而把记载这一制度的有关典籍都禁毁了。这说明,早在战国,禁书之事,就已经发生了。
  我国大规模禁毁图书,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这一年,由于身为博士的齐人淳于越主张“师古”,而丞相李斯则认为,“不师今而学古”,是“以非当世”,是“惑乱黔首(百姓)”,因此上奏说:
  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点校本255页)
  这一上奏,被秦始皇批准曰“可”。于是秦统一以前的各国史记和儒家经典的图籍,便首当其冲遭到了空前的禁毁。这给我国传统文化造成了唯以弥补的损失。需知,当时,正是我国书籍的简册时代,各种书籍主要写在竹简和木牍上。由于竹简和木牍容字量有限(一枚竹简一般能写30至40字左右),故当时的书籍不仅体积大,而且笨重,这就决定了当时书籍的特殊流行方式——单篇流传。这些单篇流传的书籍,一经秦火,有的便永远消失了;有的虽有幸免,也多是残缺不全。如秦统一前的各国史记,即墨子所说的 “百国春秋”,如晋之《乘》,楚之《祷杌》等,大都消失不存;而儒家重要的经典《尚书》,只幸而被伏生保存了28篇,此后,虽陆续有所发现,但终难见其全貌。尤其重要的是,当时所烧之书,大都用秦统一前的战国间通行的文字书写,由于这些书籍的毁灭,这种文字也便失去了传授。对以后陆续发现的古文献,汉人虽作了“隶古定”,即把它们改写成汉代通行的隶书,即所谓“今文”,但所隶正确与否,因各人古文字水平不一,亦很难下定论。这一切,都给研究和传播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凡此种种,都不能不归罪于秦火。
  不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禁毁不了的。宋末元初的大学问家马端临在其所著《文献通考》的《自序》中说:“昔秦燔经籍,而独存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学者抱恨终古。然以今考之,《易》与《春秋》二经,首未具存;《诗》亡其六篇,或以为‘笙诗’,元无其辞,是《诗》亦未尝亡也;《礼》本无成书,《戴记》杂出汉儒所编《仪礼》十七篇及‘六典’,最晚出;‘六典’仅亡《冬官》,然其书纯驳相半,其存亡未足为经之疵也;独虞、夏、商、周之书亡其四十六篇耳。然则秦所燔,除《书》之外,俱未亡也。若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当时虽未尝废锢,而并无一卷流传至今者。以此见圣经贤传终古不朽,而小道、异端虽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恶为之兴废也。”这一见解,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佛教自东汉明帝时由西方传入中国,到南北朝时,已经有了极为辉煌的发展。北魏杨(一作“羊”)衔之在其所著《洛阳伽蓝记》的《序》文中说:
  逮皇魏受图,光宅嵩洛,笃信弥繁,法教愈盛。王侯贵臣,弃象马如脱屣;庶士豪家,舍资财若遗迹。于是招提栉比,宝塔骈罗,争写天上之姿,竞摹山中之影。金刹与灵台比高,讲殿共阿房等壮,岂直木衣绨绣、土被朱紫而已哉!
  据杨衙之统计,“京城表里,凡有一千余寺……”
  寺庙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隐匿着大量的人力,都对统治者极为不利。因此,历史上便屡有“禁佛”之事发生,较有影响的“禁佛”有三次,这就是北魏太武帝“禁佛”、北周武帝“禁佛”和唐武宗会昌年间“禁佛”。而每次“禁佛”,无不给佛经带来巨大的损失。
  据《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记载,魏大武帝本来也信佛,后由于司徒崔浩的辩说,改信寇谦之的道教。太平真君六年(445)“九月,卢水胡盖吴聚众反于杏城”(《魏书》卷四《世祖纪》,中华点校本99页)。次年二月,太武帝因西伐盖吴,“幸长安、存问父老”(同上,中华点校本100页)。囚“长安沙门种麦寺内,御驺牧马于麦中,帝入观马……从官入其便室,见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闻”(《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中华点校本3033一3034页)。太武帝大怒,以为沙门与盖吴通谋,又因为在寺中“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又为屈室(疑是“窟室”之误),与贵室女私行淫乱”(同上,3034页)。于是下诏诛杀长安的沙门。并且又下了一道严厉的诏令说:
  彼沙门者,假西戎虚诞,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已下,有私养沙门者,皆送官曹,不得隐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沙门身死,容止者诛一门(同上,3034页)。
  又下令说:
  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佛图形像及胡经,尽皆击破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同上,3035页)。
  由于限令严厉,匿一沙门,满门诛斩,于是又再现了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只是这次是“焚经坑僧”罢了。
  北周武帝“禁佛”起于天和二年(567)。这一年,身为佛徒的卫元嵩给武帝上了一道奏折,其中说:
  唐虞无佛图而国安,齐梁有寺舍而祚失者,未合道也。但利民益国,则会佛心耳。夫佛心者,大慈为本,安乐含生,终不苦役黎民,虔恭泥木(《广弘明集》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缩印本137页中栏)。
  卫元嵩不过想以此沽名钓誉,不料却正中周武帝的下怀。不过,当时掌握朝中实权的却是笃信佛教的宇文护,周武帝未敢轻举妄动,只是多次聚百官、僧、道进行辩论,以期达到共识。建德元年(572)三月“丙辰,诛大冢宰晋国公护”(《周书》卷五《武帝纪》,中华点校本80页)。武帝已完全控制了朝政大权。建德三年(574)五月十五日,武帝终于颁下诏书:
  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并禁诸淫祀,礼典所不载者,尽除之(转引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册770页)。
  这两次“禁佛”,除了佛像、寺庙外,佛经的损失极为惨重。据《隋书•经籍志》载:
  梁武大崇佛法,于华林园中,总集释氏经典,凡五千四百卷。沙门宝唱,撰《经目录》。又后魏时,太武帝两征长安……长安僧徒,一时歼灭。自余征镇,豫闻诏书,亡匿得免者十一二。文成之世,又使修复。熙平中,遣沙门慧生使西域,采诸经律,得一百七十部。永平中,又有天竺沙门菩提留支,大译佛经,与罗什相埒。其《地持》、《十地论》,并为大乘学者所重……至周武帝时,蜀郡沙门卫元嵩上书,称僧徒猥滥,武帝出诏,一切废毁)中半点校本1098-1099页)。
  这不能不是佛典文献上的重大损失。
  唐武宗“禁佛”主要发生在他在位的会昌年间(841-846),故史书上又称作“会昌法难”。而尤以会昌五年为最。这年八月,唐武宗下了一道制书,其中说:
  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后,像教浸兴……诱惑人意,而众益迷。洎于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旧唐书》卷一八《武宗纪》,中华点校本605-606页)
  唐武宗已把他的禁佛原因和成就,说得十分清楚。只是,他下诏不到半年,便于会昌六年三月去世了,否则,这次“禁佛”还会继续下去。
  由于屡次“法难”,大量佛经被毁。于是,有的僧徒便想出了一个办法,使佛经不毁——这就是将佛经刊刻上石,北京云居寺的石经,就是在这一设想下出现的。这大概是“禁佛”者所未曾想到的。
  隋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王朝,从581年杨坚建立,到公元618年李渊建唐,前后存在只有三十七八年。不过,在这不长的三十七八年中,隋朝就有三次禁书举动。
  第一次禁书是在文帝杨坚开皇十三年(593),这年二月十一日(丁酉),朝廷下制书说:“私家不得隐藏纬候图谶。”(《隋书》卷二《高祖纪》,中华点校本38页)这是继西晋泰始三年(267)晋武帝“禁星气谶纬之学”(《晋书》卷三《武帝纪》,中华点校本56页),复经魏孝文帝于泰和九年(484)“严加禁断”后(见《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中华点校本155页),又一次由当朝皇帝下令禁止谶纬。足见这种言休咎、兆未来的书,确实惑乱人心,诱长非分之想,不利于王朝的稳定。
  隋朝的第二次禁书,仅在第一次禁书令颁布三个月之后,即开皇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癸亥),朝廷再次下诏说:“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隋书》卷二《高祖纪》,中华点校本38页)这是对西汉以后,尤其是魏晋以来私家修史之风的急煞车。
  西汉和西汉以前,史书寥寥无几,所以,班固据刘向父子的《七略》编《汉书•艺文志》时,只好把司马迁的《太史公书》(即《史记》)、冯商的《续太史公》、《汉著记》、《汉大事纪》等有限的几部史书,附在了《六艺略》“春秋家”之末。但东汉及东汉以后,情况则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王朝局势的动荡,割据势力不断膨胀,战事不休,促使一些文人纷纷撰史,以记一代之始末。据《隋书•经籍志》记载,仅记后汉一代历史的,除《东观汉记》具有官方性质不计外,纯属私人所修的史书,就有三国吴谢承所撰《后汉书》一百三十卷、晋薛莹撰《后汉记》一百卷、晋司马彪撰《续汉书》八十三卷、晋华峤撰《后汉书》九十七卷、晋谢沈撰《后汉书》一百二十二卷、晋张莹撰《后汉南记》五十五卷、晋袁山松撰《后汉书》一百卷,最后还有今为“二十四史”之一的刘宋范晔撰《后汉书》九十七卷等,共九种之多。而记两晋历史的史书,纪传体就有王隐、臧荣绪等八种,编年体则有陆机、干宝等十一种,其数量不可谓不多。
  正是由于史书的大增,早在西晋初期,荀勖撰《中经新簿》时,就在甲乙丙丁四部之中,给了史书独立的一部——丙部。东晋李充撰《晋元帝四部书目》时,又把史书调到了乙部,从而正式创下了经史子集四部分类的格局。
  勿庸讳言,私人修史,便难免有个人偏见或好恶。如陈寿修《三国志》,据《晋书•陈寿传》记载:
  或云丁仪、丁虞有盛名于魏,寿谓其子日:“可觅千斛米见与,当为尊公作佳传。”丁不与之,竟不为立传。寿父为马谡参军,谡为诸葛亮所诛,寿父亦坐被髡,诸葛瞻又轻寿;寿为亮立传,谓“亮将略非长,无应敌之才”。言“瞻惟工书,名过其实”。议者以此少之。(见《三国志》所附,中华点校本1477页)
  很清楚,议者所以“少之”,是因为陈寿在为诸葛亮立传时,显然夹杂着个人恩怨。虽然,这种指责未必全是事实,但既已写入史传,其说便会有相当大的影响。
  这种情况,并非陈寿一人,也并非仅见于私人所撰诸史之中。事实上,即便是具有官修性质的奉敕所撰诸史中,也难免有类似的情况:如魏收所修《魏书》,唐代的刘知几就明确指出:
  收谄齐氏,于魏室多不平。既党北朝,又厚诬江左。性憎胜已,喜念旧恶。甲门盛德与之有怨者,莫不被之以丑言、没其善事。迁怒所至,毁及高、曾……由是世薄其书,号为“秽史”。(《史通》卷一二《古今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365页)对于“敕修”者,尚可“与诸家论讨”(同上),甚至矫正其失,而对于私修者,就难为更张了。
  隋文帝禁“撰集国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对舆论的重视,因而要干预史书的修撰。这次禁撰国史,虽未能“禁绝”,但自此以后,私家修史之风确趋于式微,而朝廷设局修史,遂渐次成了一项固定的重要制度,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隋朝的第三次禁书,是在炀帝即位初期,下令,凡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见《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中华点校本941页)。炀帝于605年继位,去隋朝第一次禁谶纬之书仅仅十二年,在这短短的十来年中,再一次禁毁谶纬,而且与“谶纬相涉者”都在禁毁之列,这给了谶纬书以致命重创,使存世的谶纬书大都消亡或残缺了。
  唐代禁书,作为一项制度,已写入了法律条文。唐律共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鹿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扑亡》、《断狱》凡十二卷,律文五百余条。其中《职制》律共有五十九条律文,而第二十条即关于禁书的规定: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
  唐律大体撰于唐高祖李渊武德年间,中经太宗李世民贞观初年重加删订,基本定型。高宗李治永徽三年(652),朝廷下诏由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褚遂良等,对五百零二条律文逐字逐句加以解释,并用设问的形式,回答了一些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疑难问题,这就是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三十卷。对于上段律文,解释说:
  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谶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征祥之书……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袄言”之法……
  “造袄言”法为唐律《贼盗》律四十一条中的第八条,该条规定:
  诸造袄书及袄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
  按着当时的解释,“造袄书及袄言者”,就是指“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这些都是要处以绞刑的。
  看得出,唐朝的法律,只禁谶,不禁纬,这很可能是隋朝两度禁谶纬的余威,在唐初尚有影响的缘故。况且,比附于儒家经典的纬书,大不如托“先代圣贤”之名,专记“未来征祥”的图谶更能惑乱人心。所以,经过隋朝的大力围剿,在唐初纬书本已不多的情况下,放它一马,作一个宽松姿态,也还是可以理解的。
  但到了唐朝的中期,情况显然发生了变化,唐代宗李豫大历三年(768),朝廷下了一道《禁天文图谶诏》,这道诏书,开篇就说:
  敕:天文著象,职在于畴人;谶纬不经,蠹深于疑众。盖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
  显然,这一诏书仍然是重申“其玄象气局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私家并不合辄有”,但这里却是“谶纬”并称,强调二者都是“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至于对上列“天文图书”等禁绝,也比初唐时严厉得多,诏书称:
  宜令天下诸州府切加禁断,各委本道观察节度使与刺史、县令,同为捉搦。仍令分明,榜示乡村要路,并勒邻伍递相为保。如先有藏畜者,限敕到十日内,赍送官司,委本州刺史等对众焚毁。如限外隐藏,有人纠告者,其藏隐人先决杖一百,仍禁身闻奏。其纠告人,先有官及无官者,每告得一人,超资授正员官;其不愿任官者,给赏钱五百贯文,仍取当处诸色官钱,三日内分付讫,具状闻奏。告得两人已上,累酬官赏。其州府长吏、县令本判官等,不得捉搦,委本道使具名弹闻奏,当重科贬。两京委御史台切加访察闻奏,准前处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九)
  对于禁断“天文图书”等,朝廷不仅要求州府长吏、县令、判官等“同为捉搦”,而且,“不得捉搦”,还要受到弹劾,“重科贬”:,对于收藏这类图书的人,不仅“限敕到十日内”,将书迭交有司,而且还委本州刺史等当众将其焚毁。对于“敕到十日”以后的收藏者,不仅要“先决杖一百”,而且还要“禁身”。特别是对于告发者,不仅有赏,而且还限三日之内将赏钱兑现。凡此种种,对比当初唐律规定的“违者徒二年”,实在是严密了许多,反映了唐统治者对禁这类书的极端重视。
  如果单从法律条文来看,无论五代还是宋朝,其禁书条款皆与唐律一脉相承,并没有什么差别。
  《宋刑统》即《重详定刑统》卷九《职制律》共分八门,其第七门即《禁玄象器物》,写道: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
  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出,这条宋代的律文与我们以前征引过的《唐律疏义》卷九《职制律》二十三条的第二十条——《私有玄象器物》律的文字,是一字不易,毫无差别的,甚至连原注“私习天文者亦同”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封建法规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另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历代王朝对禁书目标的一致性。
  需要说明,所谓“刑统”,即“刑律统类”的省称,其名肇始于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到了后周,则名《显德刑统》。而《宋刑统》就是建隆四年(963)在《显德刑统》基础上,别加详定而成。这就是说,《宋刑统》所载法规,既是宋朝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五代时后唐和后周的成文法。
  不过,这些法规只是王朝的基本法而已,具体施行起来,还有临时的诏敕等作必要补充。如保存在《宋刑统》中的后周广顺三年(953)九月五日的敕节文就是一例。这条敕节文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1.规定“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于外边令人看览”。2.规定“所有每年历日,候朝廷颁行后,方许私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法科罪”。这里尤其是第二点,反映了五代时我国雕版印刷已普遍应用的时代特色。
  宋初,由于赵匡胤欺侮孤儿寡母,靠“陈桥兵变”得位,又由于太宗赵匡义以弟继位,不合传统,又加之“斧声烛影”的传说,宋初对《刑统》中的禁书条款极为重视,屡发诏令,申严其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十月,其《禁天文相术六壬遁甲三命及阴阳书诏》中说:
  自今后……其天文、相术、六壬遁甲、三命及他阴阳书,民间并不得私习。先有蓄者,限诏到一月,悉以送官。限外不送及违诏私习者,悉斩。有能告者,赏钱十万。州县吏匿不以闻者,亦重置其罪(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中华书局本731页,又见《续通鉴长编》卷一八,中华书局点校本414页)。
  这里一是私藏私习者“悉斩”,二是“有能告者,赏钱十万”,两相对照,足可反映宋初统治者对这一问题的处心积虑。
  真宗景德元年(1004),朝廷再次颁下《禁习天文星算相术图诏》,重申“敢违犯隐藏者,许诸色人论告,其本犯人处死,论告人给赏钱十万”(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中华书局本733页)。
  看得出,无论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的诏书,还是真宗景德元年的诏书,其禁都重在“天文”、“星算”、“相术”等方面的书,而景德三年(1006),却下了一道《禁天文兵书诏》,强调禁私藏私习兵书。该诏书开篇即说:“天文兵法,私习有刑,著在律文,用防奸伪。”(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九,中华书局本734页)这是不错的,因为我们开篇引证的《宋刑统》那条律文,的确包括兵书在内。但或许是由于太祖“杯酒释兵权”的成功和太宗“以慈俭为宝”(《宋史》卷五《太宗纪》,中华点校本101页)的缘故,偶被忽略了,直到景德三年,才予以重申。
  和隋文帝杨坚一样,宋统治者对史书十分敏感,并且采用了一种“寓修于禁”的手法,极有宋朝的特色。据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十记载:
  元祜、绍圣皆尝修《神宗实录》。绍圣所修既成,焚元祐旧本,有敢私藏者皆立重法。久之,内侍梁师成家乃有朱墨本,以墨书元祜所修,朱书绍圣所修,稍稍传于士大夫家。绍兴初,赵相鼎提举再撰,又或以雌黄书之,目为黄本,然世罕传。不过,这朱墨本的《神宗实录》却最终传到了民间,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六“实录类”就著录了《神宗朱墨史》二百卷,其释文云:
  右皇朝元祐元年,诏修《神宗实录》,邓温伯、陆佃修撰,林希、曾肇检讨,蔡确提举。确罢,司马光代。光薨,吕公著代。公著薨,大防代。六年奏御……绍圣中,谏官翟思言:“元祜间,吕大防提单《实录》,祖禹、庭坚等编修,刊落事迹,变乱美实,对应奸人诋诬之辞。”命曾布重行修定。其后奏书,以旧录为本,用墨书,添入者用朱书,其删去者用黄抹。已而将旧录焚毁。宣和中,或得其本于禁中,遂传于民间,号“朱墨史”云(上海古籍校正本232页)。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亦著录其书,并云:“其朱书系新修,黄字系删去,墨字系旧文,其增改删易处则又有签贴,前史官由是得罪。”不难看出,“朱墨史”的出现,既是宋朝统治者对当朝史书“寓修于禁”的怪胎,又是一种当时史官无可奈何的苦果。而“史官由是得罪”,正说明,宋朝的禁书,已有了“文字狱”倾向,这是颇为值得注意的。宋初对《刑统》中的禁书条款极为重视,屡发诏令,申严其事。
  建立元朝的蒙古,是一个居无定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很晚才有文字,还是借用的。整体的文化水准不高,因此对文化专制和思想禁锢的威力缺乏深刻的认识。再加上早些时候,成吉思汗忙于统一蒙古各部,继而远征欧亚,专行武功,无暇他顾。自然不会有禁书、焚书这样的事。
  元朝最早的禁书是从元宪宗(1251—1259)蒙哥开始的。事情缘起于佛教、道教两家为争宠而掀起的两次大辩论,结果道家从宠儿到乞儿,在争斗中败下阵来,佛家占了上风。蒙哥八年(1258),朝廷下令将《老子化胡经》及其印板付之一炬,各地寺庙里的石碑上描画、镌刻的《八十一化图》,都要焚烧或毁掉,一概不留。
  《老于化胡经》,乃后人依托,讲老子代代转世的事,是晋代道士王浮演义《后汉书•襄楷传》中“或言老于入夷狄为浮屠”而写的一部道教典籍,已佚。这部书说的是老于西去过关化胡的事。据南朝齐梁的僧祜《出三藏记集》、慧皎《高僧传》都言及法祖(帛远)与王浮辩论之事,并说王浮乃作《老予化胡经》以证谤佛法。该书在元代遭禁以后失传。直到近代,法国人伯希和从敦煌石室中得《老子化胡经》残卷三卷,罗振玉据此书印入《敦煌石室佚书》中,于是久佚的古籍终得以重新面世(参见《书品》20年第6辑《钱钟书与(枫窗脞语)》)。
  禁书的次年,蒙哥帝亲自率兵攻打南宋,不幸死于军中。其弟忽必烈继位,是为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灭宋,囊括四海,统一天下。忽必烈帝位坐实后,腾出手来处理文事。在次年至元十七年(1280),接到当时管理佛教事务的都功德使司官员的控告,说道士还藏有蒙哥皇帝曾下令焚毁的《老子化胡经》等道教经典及印板。于是朝廷立刻降旨,焚毁道教经典的集大成之作《道藏》中的所谓“伪妄经文”及其印板。
  诏文如下:
  (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祁志诚等焚毁《道藏》伪经文及板。
  元世祖忽必烈在位34年,元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禁书都是他执政的至元午间(1264—1294)进行的。而所禁的书,除了《道藏》“伪妄经丈”及印板,大都是天文、图谶、阴阳伪书。主要有以下6次禁书:
  一、至元三年(1266),“诏禁天文、图谶等书”。令各处所有天文、图谶《太一雷公式》。《推背图》,在圣旨下达后百天内上交本地官府封存。如逾期还有人胆敢收藏禁书,私习天文,一旦被发现,一律定罪。
  二、至元九年(1272)收缴民间所藏的《四教经》,全部烧掉。
  三、至元十年(1273)“禁鹰坊扰民及阴阳图谶等书”。
  四、至元十八年(1281)“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著,余皆后人伪撰,宜悉焚毁。从之,仍诏谕天下”。即禁藏《五公符》、《推背图》、《血盆经》以及天文图书,所有此类图书均由秘书监收存。
  五、至元二十一年(1284)“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一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
  六、至元二十三年(1286)“焚阴阳伪书《显明历》”。
  后来,泰定帝铁木耳,再次禁止图谶之书,史书上只有“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一句话,具体情况就不得而知了。这不过是元朝禁书的余波罢了。
  总体来看,元朝的禁书范围有限,时间较短,所禁的只是道教、天文、图谶、阴阳之书,不涉诸子百家、稗官野史,带有较大随意性。
  ——秦代——
  《尚书》《诗经》《左传》《论语》《孟子》《国语》《战国策》《老子》《庄子》《公孙龙子》《墨子》《吕氏春秋》《山海经》《孙武子兵法》《齐孙子》
  ——晋至唐代——
  《春秋元命苞》《孝经》《援神契真伪》《甘石氏星经》《阿弥陀经》《楞伽经》《维摩诘经》《大小品般若经》《金刚经》《法华经》《四分律》《大智度论》《中论》《成实论》《灵宝经》《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上清经》《上清大洞真经》《黄庭经》《太平经》《老子化胡经》《真灵位业图》《三皇经》《正一法文经》《章官品》《真诰》《六韬》《黄石公三略》《皇帝九鼎神丹经诀》《淮南万毕术相法》
  ——宋代——
  《唐鉴》《东斋记事》《湘山野录》《苏轼集》《栾城集》《黄庭坚集》《淮海籍》《中山诗话》《司马光集》《涑水记闻》《中兴小历》《江湖集》
  ——元代——
  《太上感应篇》《列仙传》
  ——明代——
  《逊志斋集》《练子宁集》《茅大方集》《程本立集》《王叔英集》《程通集》《剪灯新话》《剪灯余话》《易经存异藏书》《焚书》《三朝要典》《水浒》
  ——清代——
  《无声戏》《今乐府》《拍案惊奇》《欢喜冤家》《弁而钗》《宜春香质》《金瓶梅》《如意君传》《浪史》《痴婆子》《肉蒲团》《南山集》《钝斋文集》《吕晚村先生文集》《何求老人诗稿》《吕晚村先生论文汇抄》《皇明四朝成仁录》《广东新语》《大义觉迷录》《闲渔闲闲录》《岭海焚余》《初学集》《列朝诗集》《国初群雄事略》《国朝诗别裁集》《一柱楼诗》《皇明通纪辑要》《泰昌实录》《两朝从信录》《三藩纪事本末》《山中闻见录》《酌中志》《崇祯纪略》《幸存录》《甲申纪事》《甲乙事案》《明季遗闻》《所知录》《东明闻见录》《北征纪略》《女直考》《双槐岁抄》《五杂组》《喙鸣轩诗集》《三易集》《霏云居续集》《容台集》《陈眉公集》《晚香堂集》《崇相集句注》《山房集》《太乙山房集》《已吾集》《隐秀轩集》《王季重集》《皇极篇》《南极篇》《青来阁集》《文远集》《石民四十集》《田间诗集》《定山堂集》《皇明经世文编》《翰海鸳鸯绦传奇》《荣木堂文集》《虬峰文集》《小学大全》《崇祯遗录》《万历野获编》《梅花草堂集》《白苏斋集》《珂雪斋集》《歇庵集》《续幸存录》《扬州十日记》《残明纪事》《江变纪略》《永历纪事》《行朝录》《皇明九边考》《嫩真草堂集》《韩文恪集》《姑山遗集》《蓼斋后集》《石臼集》《陋轩诗》《遗民诗》《如面谈》《平寇志》《启祯两朝剥复录》《天启宫词》《说岳全传》《英烈传》《心史》《始青阁稿》《袁中郎集》《谭友夏合集》《顾与治诗集》《离六堂集》《艳异编》《情史》《子不语》《十二楼》《载花船》《八段锦》《红楼梦》《续红楼梦》《新编五美缘》《蜃楼志》《品花宝鉴》《金石缘全传》《闹花丛》《杏花天》《巫山艳史》《灯草和尚传》《株林野史》《绿野仙踪》《桃花艳史》《禅真逸史》《禅真后史》《绿牡丹全传》《隋炀艳史》《万花楼》《女仙外史》《西厢记》《牡丹亭》《三笑姻缘》《倭袍传》《芙蓉洞》《九美图》《十美图》《双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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