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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三十卷 明 刘惟谦等 撰 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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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1: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书名】大明律三十
【作者】刘惟谦等
【版本】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
【格式】pdf
【大小】235mb
【清晰度】清晰
【书影】
【简介】《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
  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
  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
  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它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
  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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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2: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律三十卷 明 刘惟谦等 撰 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

上次上传,不知怎的,部分内容,未能传上。这次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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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3: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齐书影

刚刚学会完全按照坛规上传,请坛主和各位网友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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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9: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

为什么我上传了书,没有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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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6: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楼主,收藏了。
发表于 2010-4-5 13: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 偉大啊

樓主  在你上傳後 雖未得到金幣 但已功德無量說!!
发表于 2010-5-25 22: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咋没有卷3啊??《户律》
发表于 2010-9-11 01: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功德无量

辛苦//////////////
发表于 2010-9-11 10: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元璋所作《御製大明律序》:“朕有天下,倣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繼,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將大誥內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後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合黥刺者,除黨逆家屬并律該載外,其餘有犯,俱不黥刺。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发表于 2010-9-11 10: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劉惟謙所作《進大明律表》:“臣聞天生蒸民,不能無欲。欲動情勝,詭偽日滋。強暴縱其侵陵,柔懦無以自立。故聖人者出‧因時制治,設刑憲以為之防,欲使惡者知懼而善者獲寧。傳所謂獄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育羣生者也。譬諸禾黍,必刈稂莠而後苗始茂;方於白粲。必去沙礫而後食可餐。苟梗化敗俗之徒:不有以誅之,雖堯舜不能以為治。夫自軒轅以來,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漸著,其詳弗可復知。逮魏文侯師於李悝,始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漢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衍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為宗。歷代之律,至於唐亦可謂集厥大成矣。洪惟皇帝陸下,受億兆君師之命,登大寶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訓迪羣臣,諄復數千言。唯恐其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每見於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義也。矜憫愚民無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讞,輒惻然弗寧,多所寬宥,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異白粲中之沙礫,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書劉惟謙,重會眾律,以協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姦吏可資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御翰墨,為之裁定。由是仰見陸下仁民愛物之心,與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言獄不可不謹也。書曰:「刑期于無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聖慮淵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準繩,實有易書之奧旨,行見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氣者,莫不上承神化,改過遷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臣惟謙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之於唐。曰名例,曰衞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鬪訟,曰詐偽,曰雜犯,曰捕亡,曰斷獄。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重輕之宜云。謹俯伏闕廷投進,奉表以聞。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謹言。洪武七年 月 日 刑部尚書等官劉惟謙等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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