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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尚书》看西周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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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2: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周刑罚思想主要有明德慎罚和中刑中罚两方面的内容,大部分都体现在《尚书》中。什么是明德慎罚呢?《尚书·康诰》中说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意思是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不欺侮老弱无依靠的人,任用贤者,尊敬长者,坚决惩罚那些应受惩罚的罪犯,并将这些情况告诉广大庶民,让他们知道。这里的“庸庸”﹑“祗祗”﹑“显民”着重讲“明德”,“威威”着重讲“慎罚”,结合起来就是孔子﹑荀子和汉儒一再发挥的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原则[1]。具体来说明德慎罚有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寓教于刑,教育和刑罚相结合,刑罚的目的在于挽救罪犯,安定社会,为人造福。西周统治者害怕失去来之不易的政权,提出以德配天的理论来证明自己政权的合理性。在刑罚当中,周人也推崇德政。他们认识到一味刑杀不能有效防治犯罪,因而十分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认为教育感化才是有效途径之一,只有对屡教不改的人才应施以惩治。《周礼·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返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所谓的“以圜土聚教罢民” 正好说明周代设立监狱的目的以教化的手段改造罪犯。《周礼·大司寇》中还提到的“嘉石之制”就是用来惩罚那些虽有罪却够不上刑罚处罚的人,依据其罪过来确定坐石和服役的时间。目的也是感化罪犯使其改过自新。改造好的,予以释放;没改造好的则关入监狱。[2]《尚书·吕刑》中还明确要求司法官吏“非讫(止)于威,惟讫(止)于富(福)”,即在论囚决狱时不应只关注于立威而应以德明人,惩一劝百,使人畏服而不敢为非,安定社会,为人造福。[3]这一通过劳动改造感化罪犯使其洗心革面的教育刑思想一直影响到今天。
第二,“罔厉杀人”(《尚书·梓材》)﹑“义刑义杀”(《尚书·康诰》)。鉴于商亡的教训,西周统治者认识到民情之可畏,主张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刑当刑者,罚当罚者,不可按个人意志随心所欲滥刑滥杀,更不能杀害无罪的人。细分来看:首先,尊重常典,不擅断。周公告戒康叔说不要去制造新的怨恨,不要用那些不合情合法的手段处理案件。(《尚书·康诰》:“敬哉!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其次,要注意罪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分过失﹑故意﹑偶犯﹑累犯,根据情况量刑处罚。《康诰》中说:“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虽犯小罪,但屡教不改,继续作恶,必须严惩。《康诰》又说:“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虽犯大罪,只要不是出自故意,又有悔过之意,就应宽恕不死。[4]最后,不冤屈无辜,更不能放纵罪犯。特别是对严重危害西周政权以及宗法伦理制度的犯罪应严惩不贷。这些危害严重的犯罪有“不孝不友”的“元恶大憝”﹑“不率大戛”(不遵守法度)﹑“造民大誉”(造谣惑众)﹑“寇攘奸宄,杀越人与货”﹑“作乱叛周”﹑“民彝泯乱”(破坏民众的常理﹑伦理)等等,其中有些如不孝还有叛乱之类的犯罪先是在北齐时被列入重罪十条,后又进入十恶大罪。[5]
第三,谨慎判案,宽刑恤人。首先,判决罪犯时要反复考虑五六天甚至十天才能做出判决。(《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其次,罪疑从轻从赦。《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说明西周司法审判中对疑难案件的慎重。《尚书·吕刑》中还有对疑案罪犯以铜赎罪后加以赦免的内容:“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最后,西周时期对幼弱﹑老耄﹑蠢愚还有三赦之法。《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一矜老恤幼的制度被重视伦理的中国历代法律所继承,直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典中还有“八十以上及喑哑人,得减轻其罪”的规定。[6]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刑罚思想,而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中刑中罚思想则紧密结合了明德与慎罚,使案件处理达到“咸庶中正”。《牧簋》铭文是关于周共王册封一个叫牧的贵族担任官职的一篇命辞。其中,周共王反复告诫牧在司法审判中一定要做到“不中不井(刑)”即不公正就不判刑,否则滥刑无辜,必然导致民变。从铭文中可以看出周人是把“中刑”作为重要的司法原则来推崇的。“中”是量刑时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宽严适度的意思。《尚书·立政》:“兹式有慎,从列用中罚”。中刑中罚即是要求司法公正﹑量刑适中﹑罪刑相适应及处罚得当的原则。在《尚书》还有《周易》中都能看到周人尚中的理念。[7][8]《尚书·吕刑》:“惩罚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查辞有差,非从惟从,哀矜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意思是用罚(而不是用刑)来处罚人,(虽不至于置人)于死地,但足以使人限于困境之中。所以不要用不正派的人断狱。(只有这样)刑罚才能作到公正适度。一定要详查有矛盾的口供。不要听信不实之辞只信合于情理的口供。要以哀矜同情之心断狱。要(正确理解)刑书中的内容,力求罪与刑罚相当。争取使所判的案子都达到公正适度的境地。[9]细分来看,中刑中罚思想主要体现在:
第一,选择良吏,“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要想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司法官吏自身的品行端正,品质善良。也就是需要中国老百姓一直盼望的“清官”来断案,才能保证公正。西周的时候对官吏也有要求,若犯“五过”之疵,就对其严加究治。惩罚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处罚他。
第二,“有旨无简不听”(《尚书·吕刑》)在能证明有作案动机但无真凭实据时,不能仅凭动机定案,要有相关物证书证来印证。西周时已经开始强调司法官吏仔细听审的重要性,还形成了“五听”的观察方式,此后一直沿用到清代。
第三,“哀矜折狱”。司法官吏应怀怜悯之谨慎决狱,依时势变化国家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决定用刑的宽言轻重。(“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情有可宥,“上刑适轻下服”;罪不可赦,“下刑适重上服”,以达到明德慎罚,不致出入人罪的理想境界。后来,朱元璋以治乱世须用重典,实施严刑峻法,就受此影响。

[1] 参见杨景凡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编》(上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37页。

[2] 崔永东:《殷周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制度》,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99105页。

[3] 参见注释1,第41页。

[4] 参见王保国:《两周民本思想研究》,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5] 参见注释1,第36页。

[6]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大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1页。

[7] 参见注释2

[8] 参见崔永东:《出土法律史料中的刑法思想》,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9] 参见马小红著:《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书后所附对《吕刑》的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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