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如生国学
登录 | 注册
查看: 4454|回复: 7

[财经] 新福建【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3-17 19: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福建【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刊名:新福建
编者: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创刊时间:1942年
格式:DJVU
清晰度:清晰或一般

[ 本帖最后由 zhangkan210 于 2008-3-18 12:24 编辑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发表于 2008-3-19 06: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期刊出版于1942年,有版权问题,请暂勿发布
发表于 2008-4-4 1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版权问题,应该继续传呀,楼主。
发表于 2008-4-10 11: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常熟人 于 2008-3-19 06:38 发表
这份期刊出版于1942年,有版权问题,请暂勿发布


请教,杂志的版权是如何规定的?
为什么1942年的就有问题,那么,哪一年之前的可以合法上传?
发表于 2008-11-27 08: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权限上传,因为这涉及到原编者或杂志收藏单位的权益问题,对于别人著作或别的收藏单位收藏的作品私人无权自由上传到公开网上
发表于 2009-1-12 08: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所以,请楼主放心的传!呵呵。
发表于 2011-4-22 21: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楼主继续发布,万分感谢!

点评

天下公器!上传一定是某某收编的?  发表于 2016-1-4 19:5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爱如生国学 ( 京ICP备12023608号 )

GMT+8, 2024-4-23 22:21 , Processed in 0.079794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